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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出台 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10-18 来源:天津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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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包括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等。

《条例》规定排水管理相关制度。明确雨污分流制度,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明确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明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城镇排水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条例》明确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统一配置、统一调度。明确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热电、冶金、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的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生态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明确再生水利用激励和宣传等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科学使用再生水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珍惜、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条例》还针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从事危及设施安全活动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增强制度规范的硬度和刚性。

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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